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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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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9号

  【发布日期】2004-01-31

  【生效日期】2004-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1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国土资函〔2003〕432号),福州市200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55.367公顷(其中耕地25.51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0.5418公顷、未利用地0.424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1673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另使用国有未利用地4.585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71.086公顷,连同国有建设用地4.6522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市建设。

  二、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农转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项目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防止房地产过热。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55.5343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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