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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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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2]101号

  【发布日期】2002-07-17

  【生效日期】2002-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闽政办[2002]1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6月中旬以来,我省中北部地区连降暴雨,三明、龙岩、泉州等地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这些灾害造成了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经济损失,突出反映了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抓好。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制,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要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务必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防止灾害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对疏于管理、责任不落实、人员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认真排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认真排查,特别注意今年洪灾诱发的不稳定山体。对发现的灾害危险点要加强监控,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危险点,要及时组织搬迁、避让,划出警戒区域,防止人员伤亡;对危险性大的高陡边坡,由责任主体负责监测并采取防治措施。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隐患及时得到勘查、监测和治理。

����三、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和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对经常或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重点地区,要严密监测、及时预报,落实防范措施。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要切实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尚未编制防灾预案的市、县,要立即组织编制;已编制防灾预案的市、县,也要结合今年汛期排查出来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及时调整完善,切实抓好落实。

����四、加强矿山安全,保护矿山及周边的地质环境。矿山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规程采矿,注意矿硐、矿渣和尾矿堆放的安全,避免发生滑坡、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对已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山要采取治理恢复措施,并做好防灾减灾和灾情调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力度,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坚决打击。�ァ �

����五、切实加强建设管理,制止不合理的工程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在近期内对地质构造复杂的建筑物进行地质情况检查,排除隐患。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对危险性大的,要做好居民的转移工作。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严禁未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使用土地和建设。加强村镇建设和民宅建设管理,结合“造福工程”、“撤村并点”工作,做好灾后重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的搬迁工作。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要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干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生态省建设,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地质环境基本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强化国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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