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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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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2003年度第十五批次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56号

  【发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2004-02-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2003年度第十五批次

村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5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2003年度第十五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莆政土〔2003〕2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0.2883公顷(其中耕地19.79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涵江区江口镇西刘村水田3.769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13公顷,东楼村水田6.4606公顷、其他农用地0.3935公顷,五星村水田2.7747公顷,石东村水田2.4458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15.9056公顷,拨用莆田赤港华侨农场国有水田4.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7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20.2883公顷,作为莆田市2003年度第十五批次村镇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莆田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农转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0.2883公顷,计入莆田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莆田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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