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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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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237号

  【发布日期】2004-07-16

  【生效日期】2004-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4]23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请求审批〈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请示》(榕政综[2004]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2―2010)》(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特别是砂石土资源开发布局。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的破坏和环境污染,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规划》是福州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审批、招标拍卖、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五、福州市政府要依据《规划》抓紧做好各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层层落实,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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