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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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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通道连接线(西滨――仑头立交)洪厝至湖头段一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282号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2003-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通道连接线(西滨――仑头立交)

洪厝至湖头段一期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28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东通道连接线(西滨――仑头立交)洪厝至湖头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厦府〔2003〕1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实施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意将农用地46.9805公顷(其中耕地34.68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同安区新店镇洪前村旱地1.1146公顷、园地0.022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1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626公顷、未利用土地0.0222公顷,洪厝村水田0.5023公顷、旱地7.9217公顷、园地0.0932公顷、其他农用地1.454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31公顷、未利用土地0.0865公顷,东坑村水田9.1006公顷、旱地5.696公顷、园地3.282公顷、其他农用地2.876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49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3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7公顷、未利用土地0.2696公顷,湖头村水田4.581公顷、旱地4.904公顷、园地3.3589公顷、其他农用地1.076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2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48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7公顷,祥吴村水田0.0725公顷、旱地0.1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2公顷;马巷镇蔡浦村旱地0.65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17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48.6092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项目业主单位,其中20.1117公顷作为厦门东通道连接线(西滨――仑头立交)洪厝至湖头段一期工程道路建设及取土用地;28.4975公顷作为绿化工程建设用地。

  三、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同安区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文10日内予以公告,并依照法定的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46.9805公顷,计入厦门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该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同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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