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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215号
【发布日期】2003-07-16
【生效日期】2003-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惠安县部分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3]215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修改惠安县净峰海域部分海洋功能区划的请示》(泉政海〔2003〕12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及惠安县海洋功能区划中原“净峰海滨旅游预留区、净峰浅海养殖区、净峰海珍品增养殖区、塘头海岸侵蚀防护工程区”调整为“净峰功能待定区”,总面积2480公顷。上述海域今后作为LNG燃气电厂和30万吨石油码头用海,请你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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