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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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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参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有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9]文145号

  【发布日期】1999-08-27

  【生效日期】1999-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

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1999〕文145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现将省劳动厅《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

         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精神,以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9〕121号)关于“加大对‘三资’、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力度,考虑到‘三资’、私营、个体员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可按员工户籍在当地和外地两种不同缴费比例征收”的要求,为进一步扩大我省养老保险覆盖面,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职工老有所养,现就“三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户籍在外地以及非城镇户口员工(以下称员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都应按《条例》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和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缴纳。

 二、没有能力按《条例》规定的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和员工可按缴费工资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为10%、员工为8%,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缴费工资可以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为基数。个体工商户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缴费时间从1999年7月1日开始。

 三、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其缴费工资的11%建立,其中员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

 四、员工离开当地或不再就业,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年限满1年以上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员工户籍转为当地城镇户口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按《条例》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六、未按《条例》标准缴费的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经本人申请,由用人单位或员工本人以退休当年当地(市)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条例》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至15年,方可按《条例》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未补缴的,其基础养老金以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计发。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七、“三资”、私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户籍在本地的,以及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就业的外地户籍的员工仍按《条例》规定的费率和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按《条例》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八、厦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三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户籍在外地的员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

 九、本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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