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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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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房超 准按商品房计价的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委办发[1998]001号

  【发布日期】1998-01-12

  【生效日期】1998-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住房超标准按商品房计价的实施办法

(1998年1月12日厦委办发〔1998〕001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遏制住房的不合理需求,巩固清房成果,规范干部、职工的住房行为,根据厦委办〔1997〕26号文件规定和市政府1997年008号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住房超面积标准按商品房计价的具体功法,作如下规定:

  1、原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标准,以及在清房中因住房超标己作过处理的人员,不得再分配住房。

  2、已分配住房,但末达到控制标准,住房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以小换大,或申请分配、购买新住房。超标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要按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指导价计价,补差和超标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价办法为:

  超标部分房款=(新分配住房建筑面积+原住房计价面积-住房控制面积-10平方米×商品房指导价。

  在1998年度商品房指导价出台前,按1997年的指导价执行。

  3、新分配、购买住房的人员(含拥有私房和集资房的人员)分配一套(处)住房超标的,计算超标面积时,房改政策规定的不计价面积和超10平方米以内的可不计入;分配、购买两套(处)的,只扣除其中一套(处)住房的不计价部分。属统建解困房的,房改规定的不计价部分应按统建解困房价格计价。

  4、为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超标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上部分,在商品房指导价基础上,另行加价20%;新分配住房超标按商品房租金计租的,超标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上部分,也另行加租20%。

  5、各单位在分房时,要及时提请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测量超标人员的住房面积,确定住房等级,测算加价面积和金额,并认真执行。凡弄虚作假,或不认真执行的,要追究所在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6、各售房单位在办理超标人员购房手续时,要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加价面积和标准。

  7、厦委办〔1997〕26号文件生效(1997年1月6)后的住房超标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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