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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47号
【发布日期】2004-07-12
【生效日期】2004-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财政厅
关于福建省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分级储备任务调整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1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农业厅、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分级储备任务调整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福建省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分级储备任务调整方案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
(二○○四年七月)
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更好地落实粮食种子储备任务,在保持全省500万亩用种量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分级储备比例和各地的储备任务。调整的总体思路是将原来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储备比例由15%、15%、70%,调整为30%、20%、50%,同时结合粮食播种面积和各地经济、财政状况,对各市、县(区)的储备任务作适当调整。
一、省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调整方案
省级储备比例由原来的15%调到30%,即每年省级储备可供75万亩的粮食作物应急播种的种子,调整为每年储备可供150万亩的粮食作物应急播种的种子,新增种子储备任务计划分两年落实到位。2004年增加可供37.5万亩粮食作物应急播种的种子,计划新增储备种子79万公斤,其中常规稻种子60万公斤,可供15万亩粮食作物应急播种的种子需要;杂交稻种子19万公斤,可供22.5万亩粮食作物应急播种的种子需要。
二、设区市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调整方案
设区市级每年合计储备可供100万亩的粮食作物应急播种的种子,比原来下达的计划任务增加25万亩。根据各设区市的粮食播种面积和经济、财政状况,适当调减三明市、南平市的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任务,宁德市、龙岩市维持原储备任务不变,漳州市、莆田市比原储备任务略有增加,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相应增加储备任务(各设区市储备规模详见附表)。
三、县(市、区)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调整方案
县级每年合计储备可供250万亩的粮食作物应急播种的种子,比原来下达的计划任务减少100万亩。县(市、区)级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比例分四个类型:一是人均粮食播种面积大于1.30亩,人均年粮食占有量大于450公斤,粮食自给有余的县(市、区),按县(市、区)自储40%,省、设区市帮储60%测算;二是人均粮食播种面积在0.73-1.30亩之间,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人均年粮食占有量少于450公斤,需调入粮食的县(市、区),按县(市、区)自储50%,省、设区市帮储50%测算;三是人均粮食播种面积在0.50-0.73亩之间,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区),按县(市、区)自储60%,省、设区市帮储40%测算;四是人均粮播面积低于0.50亩,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全部由县(市、区)自储。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欠发达的县和储备任务较重的县,作适当调减〔各县(市、区)储备规模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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