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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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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7]文190号

  【发布日期】1997-07-13

  【生效日期】1997-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

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7年7月13日闽政〔1997〕文190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建委提出的《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大力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实现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科学化,达到控制投资、工期、质量的目的,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我省目前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下列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和住宅小区以及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三)政府指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以上项目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方准予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制订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目标、步骤和措施。对已经搞了多年监理工作的地区、部门应当很好地总结经验,扩大监理影响,使监理工作持续、深入、全面地铺开。对尚未起步的地区、部门,则要先抓好监理单位的组建工作,选派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的试点,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统一管理。由省计委和建委共同负责推进我省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省建委作为全省建设监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我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考核、定级。根据监理单位的监理业绩,进行资质的动态管理。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监督管理。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监理市场,允许有条件的监理单位跨行业、跨部门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竞争。不允许以投资或行业管理来垄断监理市场,搞行业保护。

 四、鼓励和支持监理单位拓展监理范围,提高监理成效。监理单位要积极开展设计阶段的监理,加强对设计方案的评选和设计图纸审查,提高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进度。通过优化和改进设计方案,节约工程造价。监理单位要按照项目批准的规模进行投资控制。应当配合项目法人搞好施工招标工作,协助项目法人选择可靠的施工单位,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监理工作要朝着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的方向发展。

 五、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以及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合同进行监理,要明确内部岗位责任制,建立监理工作制度和资料管理体系,做到人员、技术到位,热情服务,严把材料、设备、工序的检验关,公正、科学地搞好监理工作。

 六、各监理单位严格执行物价、建设部门制订的有关监理收费的规定。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低于规定下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现行监理取费标准的到位,帮助监理单位解决取费上的困难。对于低于规定下限标准取费的监理项目,要重点进行检查和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同时,采取正常取费和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作为弥补取费标准低的辅助办法。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同意采纳后,节省的投资,经投资管理阶段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后,监理单位可以视投资额大小从节省投资中提取5%至20%作为奖励,以调动监理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稳步发展建设监理队伍,搞好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建立监理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监理队伍的发展一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一哄而上。要建立一支思想作风好、经验丰富、懂技术会管理的监理队伍,树立“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保证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福建省建设委员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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