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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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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航道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号

  【发布日期】2004-01-02

  【生效日期】2004-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航道管理体制的通知

(闽政文[2004]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计委、经贸委、交通厅、财政厅、编办、人事厅、物价局、改革开放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航道维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着力构建三条战略通道,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经研究,决定改革全省航道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沿海与内河航道(含由我省负责的航标,下同)的维护、建设、管理职责下放所在的各设区市。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局)设在相关设区市的机构的人、财、物成建制下放各所在设区市管理。

  二、航道体制改革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市属航道管理机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沿海设区市的航道管理机构(兼管内河)应与同级港务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其它内河航道管理机构隶属于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航道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辖区内航道维护、建设、管理工作职责,确保航道的畅通与安全。其航道的养护、建设、管理经费依照《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省交通厅要对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局)现有职能、编制和内设机构进行调整,提出省港航管理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改革的建议方案,报省编委审批。改革后的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局)仍作为省交通厅直属的具有对全省港口、航道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全省港口、航道的行业管理,主要承担规划、监督、协调等工作,所需事业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经省编委研究决定后由省财政负责安排。

  四、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港航管理局(省航道局)在其所属管理机构交接前暂停人事调动,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滥发钱物,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五、有关全省航道机构下放的具体事宜,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与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办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航道体制改革及其相关机构的交接工作。

  新的全省航道管理体制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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