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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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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州大学 区三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409号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2003-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州大学校区

三期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409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审批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州大学校区(三期)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请示》(侯政地〔2003〕2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侯县农用地41.6709公顷(其中耕地15.94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闽侯县上街镇浦口村水田3.4501公顷、其他农用地2.9326公顷,岐安村水田4.4749公顷、园地5.9189公顷、林地1.2268公顷、其他农用地0.74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949公顷,建平村水田5.0522公顷、园地4.2391公顷、其他农用地1.4902公顷、未利用土地3.2846公顷,上街镇水田2.9727公顷、其他农用地5.7674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44.5045公顷;拨用国有园地3.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4.225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3602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65.490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州地区大学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福州地区大学城福州大学校区三期建设用地。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四、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41.6709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该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侯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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