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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厦府[1996]通004号
【发布日期】1996-07-25
【生效日期】1996-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海沧地区道路两侧及铁路、
港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通告
(1996年7月25日厦府〔1996〕通004号) 为加快海沧投资区开发建设步伐,加强海沧地区的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制止征地过程中存在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海沧投资区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海沧地区角嵩路、兴港路、马青路、翁角路、海新路、孚莲路、南海一路、海六路等道路沿线两侧边沟以外50米用地和已规划的铁路沿线两侧及海沧港区建设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翻建、改建、扩建、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增加设施。
二、凡在上述用地范围内的在建建筑物、构筑物应立即停建;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送海沧管委会,由海沧管委会会同杏林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角嵩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清理以“厦拆〔1996〕公字第008号”公告为准。
三、所在地区、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在海沧地区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对支持、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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