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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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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4-29

  【生效日期】1997-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落实“举实业、垒支柱、扩规模、创名牌、拓市场、增效益”的工业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带动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九五”期间,凡被确认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其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值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使用福州企业的名牌标识,在外地联营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如税收在本地交纳的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同等待遇。

 二、设立名牌产品奖励金,一次性重奖企业及创立名牌的有功人员。

 三、凡被确认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和列入省“九五”创名牌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所交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

 四、企业开发市级新产品,经确认后,自列入计划当年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两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五、科研单位、研究所进入企业集团的,中试产品实现利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免征两年:技术转让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鼓励企业列支技术开发费用逐年增长,其增长部分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企业工资核定。

 七、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开发设施建设投资符合规定范围的,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可以适当优惠。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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