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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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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2]50号

  【发布日期】2002-11-23

  【生效日期】2002-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2]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制订的《关于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经贸委) 

����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是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保障,对于打击食品卫生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不懈地抓好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有效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推进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  

  一、健全和落实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责任制�ァ �

  承担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职责的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三定”方案以及省政府关于治理“餐桌污染”的分工,认真查处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各部门应设立并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或联络电话,落实值班执法人员,遇有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配合时,应立即行动,按照各自职权处理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ピ谥卫怼安妥牢廴尽敝捶ü�程中,各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行执法职能,不得相互推诿。若出现管辖争议,可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建立治理“餐桌污染”执法联动工作机制�ァ �

  各级参加治理“餐桌污染”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部门包括:经贸、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行政管理、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盐业等部门。�ァ �

  参加执法联动机制的部门接到举报时,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负责通知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应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负责处理;需要其它部门配合执法的,本部门应先派出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执法联动。被要求执法联动的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派出执法人员参加案件查处。�ァ �

  实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包括:私宰生猪(牛、羊)行为,经营私宰肉品行为,经营未经检疫的畜禽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经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经营农残、药残超标和其它受污染的种植业产品和水产品行为,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兽药(含渔用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行为,不规范清洗二次供水设施行为,制售非碘食盐及其他各类污染食品行为,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行为。�ァ �

  各级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行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具体参加单位可根据联合执法的目的和对象确定。各单位参加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执法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并相对固定。  

  三、加强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调领导�ァ �

  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作为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日常形式,全省23个市在2002年底前均应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各县在2003年底前应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具体方案由各市、县治理“餐桌污染”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牵头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ァ �

  需要组织定期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市、县,由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县治理“餐桌污染”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协调后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组织临时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的,可由有关部门提出,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市、县治理“餐桌污染”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可根据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执法检查。  

  四、落实执法工作办案经费�ァ �

  执法办案经费(包括污染食品的检测和处理经费)原则上由立案部门承担,各级财政应将有关部门办案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给予保证。执法办案过程中,大批量检测、销毁污染食品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追加经费补助。市、县财政应安排同级治理“餐桌污染”协调领导机构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经费补助。  

  五、严惩食品卫生违法行为�ァ �

  (一)各有关部门在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时,要严格依法行政,在处罚程序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在处罚措施上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从严从重惩处。重大执法行动可邀请我省主要新闻单位记者随行采访。�ァ �

  (二)各有关部门在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时,应当追根溯源,做到“四不放过”:中央和省点名的大要案没有查结的不放过,各类举报投诉提供的重要线索没有查结的不放过,各类食品污染违法行为没有纠正查处的不放过,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没有依法追究责任的不放过。�ァ �

  (三)食品卫生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不得以罚代刑、重罚轻判、降格处理、放纵罪犯。对妨碍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食品污染违法案件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惩处,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执法监督�ァ �

  各级政府及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治理“餐桌污染”执法工作的监督,对有下列情形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ァ �

  (一)查处案件应当追根溯源而没有追根溯源的;�ァ �

  (二)案件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当要求其它部门执法联动而没有要求执法联动,造成查处不力的;�ァ �

  (三)接到举报电话或联动要求没有及时赶赴现场处理的;�ァ �

  (四)举报电话的值班人员脱岗或受理举报案件后不及时通知的;�ァ �

  (五)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及时移送的。�ァ �

  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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