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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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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12-09

  【生效日期】1998-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9日)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推动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公路养路费、交通建设基金、山区还贷基金是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公路养护、改建的专项资金。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闽政〔1994〕6号文)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缴纳公路规费。

 二、各级交通稽征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文明服务。要加大征管力度,加强追缴稽查,强化打击偷、逃、抗缴公路规费行为。

 三、凡漏缴、欠缴公路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知之日起15天内到车籍所在地稽征机构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凡不主动补缴,一经查获,除补缴规费外,并依法从重处罚。凡屡催不缴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交通稽征工作,切实保障稽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妨碍、阻挠稽征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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