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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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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175号

  【发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2003-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2年度第十二批次

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使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200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2〕03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闽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0.0522公顷(其中耕地17.54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使用闽侯县上街镇马保村水田6.3826公顷、园地0.7133公顷、水域0.5818公顷,新洲村旱地0.2568公顷,马排村旱地0.7118公顷、园地0.415公顷,岐头村水田3.5426公顷、菜地1.0364公顷、园地0.6854公顷、交通0.069公顷,岐安村水田5.6117公顷、园地0.6966公顷、村庄工矿用地0.2338公顷、交通用地0.0601公顷、水域0.5661公顷,上街镇水域0.4063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21.9693公顷,作为闽侯县200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该批次用地只能用于福州地区大学城项目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及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同意呈报的使用土地方案。闽侯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用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使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农转用耕地的农业税费。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闽侯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0.0522公顷计入你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闽侯县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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