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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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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决定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3]21号

  【发布日期】1993-06-17

  【生效日期】1993-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决定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闽政〔1993〕21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利用“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发挥侨港台优势,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根据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为适应外商投资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省政府研究决定,适度调整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在部分区域内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和试点行业

  1、试点区域:福州市(市区),泉州市(含所辖县、市、区),漳州市芗城区,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三明市(市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清市,招商局中银漳州经济开发区、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平市、武夷山市,龙岩市,宁德市、福安赛岐经济开发区。厦门经济特区的试点工作,由厦门市政府确定。

  2、试点行业:属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中积极支持、鼓励发展的行业。

  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的项目,确定为在各试点区域审批权限内,资金能自行解决,外汇能自求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能自行配套,又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对属于定向定量、有限发展的项目,允许先登记注册筹建公司,后按现行程序报批项目(也可不注册公司,直接按现行程序报批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公司)法人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的合同、章程;

  3、投资者合法营业证明和资信证明(或外方的个人身份证);

  4、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5、住所、办公场所或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筹建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筹建登记申请书;

  2、筹建章程(章程中应载明筹建范围、项目、地点、期限);

  3、投资者合法营业证明和资信证明(或外方的个人身份证);

  4、筹建负责人身份证明;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登记程序与时限

  1、外商投资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主管机关)提出设立企业(公司)申请;

  2、由登记主管机关将合同、章程转外经贸部门核准,并发放批准证书,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3、登记主管机关收到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后,对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企业(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并按照企业合同或章程订明的缴资期限颁发相应有效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待企业缴资完毕并经验资后按企业经营期限换发《营业执照》;

  4、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单位,核发有效期限的筹建营业执照(待项目正式批准后,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5、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或开户等有关手续;

  6、对项目环保评价,由环保部门在企业登记后进行审批;对项目规划与用地,在企业登记后由规划、土地部门审批;对项目初步设计,待企业登记注册后,由建委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五、试行登记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试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制,是利用外资工作的一项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改革,其涉面和影响面广,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本着顾全大局、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搞好服务。各试点区域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对原有的审批程序中的若干环节,在试行登记制的过程中,必须做好衔接工作。

  1、各级计委要进一步搞好对外商投资方向的引导。省计委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按年度制定产业政策,明确积极支持、鼓励发展的行业和定向定量、有限发展的行业,并负责监督产业政策的实施;省计委对经过登记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可提出调整纠正意见,直至行使否决权。

  2、登记主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引导外资合理投向,对经允许登记注册的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同级计委、经委、经贸委等有关单位。

  3、凡经登记注册的项目,即视为批准项目。计划、外经贸、规划、土地、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应予认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4、外商投资企业的统计工作和进口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生产工具、车辆、自用安家物品、自用交通工具的申请手续,仍按现行规定,由外经贸部门汇总和办理。

  5、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对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提交省政府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协调例会研究解决。

  6、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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