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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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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01号

  【发布日期】2004-05-21

  【生效日期】2004-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4]101号)

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市人民政府,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

  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5月14日)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我省有限的煤炭资源,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煤矿联合改造, 实现乡镇煤矿合理布局,促进我省煤炭工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定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一)通过联合改造,组织依法开采,巩固煤矿关闭整顿成果,促进煤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通过联合改造,使部分原来规模小、生产能力低、安全条件差的小煤矿得到改造,达到生产能力上规模、安全生产上水平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一)产煤区各级政府尽快编制煤炭资源开采规划,引导有条件、有资源的矿点进行联合改造。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老矿老办法、新矿新办法,鼓励老矿区加快进行联合改造工作,并且依法简化程序、减少各种收费;新矿区办新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按照“一矿一证、一个经济实体、一个生产系统(特殊情况除外)”的原则开展联合改造工作,使矿井达到生产系统完善、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求。

  三、联合改造形式

  (一)采矿许可证范围内不同矿井间的联合改造:指采矿许可证已经扩大范围,但是各矿点之间尚未进行联合改造的。

  (二)有证矿井之间的联合改造:指相邻的几个“四证齐全”煤矿之间的联合改造。

  (三)有证矿井与周边已经投资建设的无证矿井之间的联合改造,前提是先办理扩大资源的矿区范围划定手续后再进行联合改造。

  (四)接替矿井的联合改造:对一些煤炭资源基本枯竭但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管理水平的有证煤矿,可与另一处已经投资建设、但又无法依托有证煤矿进行联合改造的无证矿井,通过办理采矿许可证重新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后进行联合改造,作为资源枯竭的有证矿井的接替矿。

  四、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联合改造的煤矿提交矿区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有关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储量评审。

  矿区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可请有资质的地质队,或请有条件的产煤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编制,并请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

  (二)由省经贸委出具联合改造批文。

  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联合改造的煤矿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三)由有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过审查。

  申请联合改造的煤矿持省经贸委同意联合改造的批文和矿区地质报告或储量评审报告以及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请有资质的煤炭设计单位(不另外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在划定的扩大矿区范围内进行设计。由省经贸委组织省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对设计进行审查。

  (四)组织施工。

  联合改造煤矿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验收。

  联合改造工程竣工后,由联合改造煤矿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预验收合格后,将有关材料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组织省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统一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有关证照手续后,联合改造煤矿方可进行煤炭生产。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同时要注重堵疏结合,该关闭的要关死,既防止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又要加快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

  (二)各产煤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做到在加快改造步伐的同时,又不走过场、不搞假联合。

  (三)联合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编制矿区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有关评审等费用,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筹支付,政府部门不得向煤矿收取联合改造费用。煤炭采矿权价款按煤矿投入生产后煤炭实际产出量每吨1元标准由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收缴,煤矿不预先交纳采矿权价款。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收缴的每吨1元采矿权价款,仍按省、市、县三级以2∶1∶7比例分别解缴各级财政。

  (四)为加快联合改造的步伐,对条件成熟的矿点,经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认可后,编制矿区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办理联合改造报批手续等工作可以同时进行,但联合改造工作应在一年内完成。在未报批之前,拟联合改造煤矿一律不准基建和采矿生产经营。

  (五)省经贸委近期将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前往新罗区、永定县、大田县、永春县等重点产煤地区,针对乡镇煤矿联合改造工作进行现场办公,加快煤矿联合改造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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