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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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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85]12号

  【发布日期】1985-01-12

  【生效日期】1985-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

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5年1月12日闽政〔1985〕12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专业技术干部

          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0年九月,省人事局、公安厅、粮食厅转发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的规定》以来,在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办理了部分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农转非”。对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收到了一定成效,各方面反映较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三届九次全会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议,进一步做好“农转非”工作,充分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并妥善解决从事党政工作的知识分子干部的有关待遇问题,以促进我省的四化建设,经与省公安厅、粮食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对原有规定的“农转非”范围、条件等作适当放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干部,工作表现好的,其在农村(含本县、市)的家属,可以迁进城镇落户,由国家供应粮食。

  1.相当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

  2.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工作上有突出贡献,获得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及按照《福建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试行办法》和中央部、委有关规定奖励的专业技术干部。

  3. 省人民政府和中央部委授予劳动模范、模范教师光荣称号的优秀知识分子。

  4.中专以上毕业的归侨、港澳台胞、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5.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的中小学教师。

  6.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五市(不含县)工作的,具有相当工程师职称和大、中专毕业、工龄满十五年、现任副处级(副县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

  7.在上述五市以外县(市)工作的具有相当工程师职称和大、中专毕业、现任副处级(副县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大专以上毕业或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职称工龄满十五年,中专毕业工龄满二十年的专业技术干部(包括中小学教师)。

  8.在县以下(不包括城关)工作的中教六级、小教四级的中小学教师;具有相当技术员职称工龄满二十年的专业技术干部。

  9.现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家属“农转非”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专业技术干部夫妻长期分居,其家属属城镇居民无工作的可参照本规定予以迁移。

  11.以上中、小学教师工资级别系指全国统一进行工资改革前的级别,工改后如何执行另行研究。

 二、准迁人员。

  1.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

  2.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废子女。

  3.在农村无其他兄弟姐妹照顾,必须由本人负责赡养的父母。

 三、证明材料。

  1.有发明创造获奖的,应附有关材料和获奖证明。

  2.超过十八周岁的残废子女随迁,应由县以上医院出具证明。

  3.父母随迁,应有村、乡(镇)两级证明。

 四、审批权限。

  1.地、市、县所属单位由工作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县(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地(市)人事局审批。

  2.省直部、委、办、厅、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及其所属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中央所属单位和驻闽部队企事业单位中无军籍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由县团级以上单位审核。迁入福州市的送省人事局审批,迁入其他市、县的由有关地(市)人事局审批。

  各级人事、公安、粮食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密切配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共同做好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工作。“农转非”呈报表由干部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填写,各种证明材料应由组织出面调查、核实,材料应全面、确实、可靠。要加强检查督促,防止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户粮一律清退回原地,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了便于掌握全省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的情况,各地(市)人事局每年一月十日、七月十日前将执行情况列表(表式附后)报省人事局和省公安厅备案。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专业技术干部家属“农转非”审批情况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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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初|县| 中学教师| 小学教师|归|劳|其

  \ 项  |级|级|级|级|-----|-----| | |

 单  \  目|职|职|职|职|  |  |  |  | | |

  位  \ |称|称|称|务|五级|六级|三级|四级|侨|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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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单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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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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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属单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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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单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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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属单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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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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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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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归侨包括港澳台胞及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五级包括五级以上,三级包括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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