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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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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发展国有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7]23号

  【发布日期】1997-07-02

  【生效日期】1997-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国有连锁

商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闽政[1997]23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连锁店起步较早,但由于企业规模偏小,网点、资金匮乏,发展后劲不足。为完善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体系,繁荣和稳定市场,促进连锁商业建设,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发展国有连锁商业若干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发展连锁商业的资金

  (一)对连锁店开办门店、建设配送中心所需资金,在企业自筹、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可向金融单位申请贷款,金融部门按人行规定利率优先贷款。

  (二)对列入规划、符合标准、经批准设立的便民连锁店,同级财政要给予资金支持,按每个连锁店贷款20万元、每个配送中心贷款200万元计算,由同级财政贴息50%,贴息1~3年。

  (三)将建设大型配送中心项目,列入“九五”期间省大型商业网点贴息项目范围,给予贴息支持。

  (四)省财政厅从财政商贸周转金中优先安排资金,用于扶持连锁商业发展。

  (五)纳入网点建设规划的连锁店,每年安排一部分网点建设资金、市场建设发展资金用以发展连锁店。

 二、连锁商业企业的税收

  (一)对于我省新开设经营粮油、副食品、蔬菜、日用百货为主的便民连锁店,从营业之日起,第一年享受国家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二、第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便民连锁店的发展。

  (二)连锁店经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品以及部分粮油等农副产品进货时无进项税发票可抵扣的,凭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按收购总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三)在采取“拨货计价制”,达到统一进货、统一价格、统一核算、统一财务管理等条件下,由连锁公司部门统一缴纳。在异地设立的门店需要单独计征增值税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连锁商业企业的网点建设

  (一)对国有连锁店租用房产部门管理的网点,房产部门应给予租金优惠。

  (二)国有企业网点实行连锁经营的,在本级企业间,可无偿划转重组,实行优化组合。

  (三)连锁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改造、装修(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土地、房管部门进行调解,依法确权),产权单位应给予支持,属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改造装修的,租金仍按改造装修前的标准执行。

  (四)工商管理部门对实行连锁的便民店,可按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五)对连锁店的商品质量检验和食品卫生检疫等手续,可由连锁总部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有关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

 四、连锁店配送中心购置配送货车,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并适当放宽配送货车白天进市区限制。

 五、发展连锁商业工作具体由贸易厅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也要根据本地情况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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