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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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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 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2]48号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2002-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2]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新建加油站建设规划编制进度。省经贸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指导、协调、审定各设区市的新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已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福州、莆田、泉州、三明、南平市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传[2002]20号通知补充完善,未完成规划编制的漳州、宁德、龙岩三市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完成。上述八市的规划及补充规划应在4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省经贸委。厦门市的规划直接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并报省经贸委备查。

����二、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的行为。要在2001年下半年对1999年以来新建加油站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补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文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并责令其变卖油品,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化集团、石油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其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由县(市、区)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经贸委补办审批手续,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8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1]214号)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对本系统作相应的部署,做好专项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门负责乡村经济实用型的加油站(点)的设计施工标准规范的制订,已建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检查,清理违章建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油机税控功能装置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省国税局要会同省质监局、省经贸委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及时协调解决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和改造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完成税控装置的安装和初始化工作。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以及拒绝税控初始化的加油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国税局统一报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四、管住油源,杜绝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海关、边防、工商等缉私部门要继续密切注视沿海地区成品油小额走私的动向,对存在成品油走私、贩私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由省经贸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处罚。省经贸委要结合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工作,对经营非法、违规成品油,或向无经营资格的加油站供油的批发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炼油厂成品油及非标油品出厂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土炼油厂。各地要认真按照省经贸委、交通厅、工商局、福建海事局《关于加强水上加油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2]132号)精神,切实加强加油船的管理。

����五、做好管理基础工作,采取措施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加油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实行加油站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措施。省经贸委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协调、指导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在闽企业加快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电子商务和企业信息化的工作进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反馈情况。省经贸委要根据国务院和省里的通知精神,制定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各地。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由各级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机构组织实施。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时间表,认真组织实施,并于今年9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汇总报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8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2号文件)下发后,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加油站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由于利益驱动,加油站违规建设、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税负不均且税收征收难度大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此,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转变加油站经营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进一步促进石油石化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石油石化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服务质量基本满意;同时,也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做好准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要按照国办发72号文件的规定和各自职责,指导和协调省级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科学制定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的布局,完善有关加油站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规范。各省经贸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意见和已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30日前明确本地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加油站的设置间距和城区加油站的设置半径,全面完成规划的审定工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布局合理;并责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

����各地区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72号文件规定执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凡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543号,以下简称:国经贸543号文件)下发前未经任何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级经贸部门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四)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停止原油供应。加强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负责制定所属炼油厂成品油及非标油品出厂的管理办法,各地经贸部门加强监督;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负责进一步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五)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国家经贸委负责制定加油站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引导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的社会加油站逐步纳入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连锁经营体系;组织协调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对社会加油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建设。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做好成品油生产、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加强对加油站的管理。各地经贸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经营状况的档案,根据加油站经营管理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

����三、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要按照国办发38号文件和国办发72号文件要求,健全各级成品油清理整顿专门机构,保证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要给予表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协同。

����(二)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

����(三)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并于2002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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