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福建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福建省地方法规 >>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9]86号

  【发布日期】1999-05-25

  【生效日期】1999-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

关于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1999年5月25日闽政办〔1999〕86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省环保局 1999年5月19日)

  我省机动车辆逐年增多,1996年为111.1万辆,1997年为122.5万辆,1998年达135.5万辆。机动车排气已成为我省城市主要的大气污染源,迫切需要进行综合整治。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它列为1999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1.从1999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2.从1999年10月1日起,全省生产和销售的新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生产销售使用的新轿车必须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以下简称净化装置)。

  3.1999年12月31日前,全省50%以上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需安装净化装置,以确保达标排放;200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全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4.全省城市环境空气中NOX浓度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内;全省机动车污染物(HC、CO、NOX、Pb)排放量明显减少。

  (三)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闽政〔1996〕3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

  5.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1998〕83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闽政办〔1999〕6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8.《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排放标准》(GB14761.2-93);

  9.《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3-93);

  10.《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4-93);

  11.《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7-93);

  12.《燃油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闽DB35/326-1999);

  13.《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闽DB35/327-1999)。

  (四)工作任务

  1.淘汰车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从1999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淘汰车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我省石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改产无铅汽油;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加油站必须销售无铅汽油,严禁销售含铅汽油。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切实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和汽油运输、储存、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2.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的管理。

  (1)自1999年10月1日起,全省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汽油车必须适合使用无铅汽油,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净化装置。

  (2)经营单位经销的新生产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机动车生产企业须将机动车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资料报省环保局审核,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不准在我省销售、报牌。省环保局将定期公布允许在我省销售的新车目录。

  (4)自2001年1月1日起,全省设区城市不准销售二冲程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准报牌。

  3.做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

  (1)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在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检站内进行。承担在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验的单位,由省环保局、省技术监督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进行资质认定,并接受监督管理。排气污染检测人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并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检测装置每年须通过省技术监督局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经年检,排气达标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福建省机动车辆排气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年检合格证;排气不达标的,须维修或加装净化装置,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后,发给许可证和年检合格证。

  (2)我省汽车维修一类企业、摩托车维修一类企业均可承担超标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和加装净化装置工作。机动车维修二类企业承担超标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和加装净化装置工作须经省交通厅会同省环保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批同意。承担超标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和加装净化装置工作的维修企业,均应配备机动车尾气检测仪器并免费检测机动车排气情况,同时备有10种以上净化装置供用户选择。安装净化装置及进行检测的人员,必须经过环保部门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净化装置安装费用按省物委规定的标准收取。经维修的机动车,必须保证在一年或行驶二万公里内稳定达标,否则由原维修企业免费维修。

  (3)获得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净化装置,在省环保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后均可进入我省市场,由车主自由选择进行安装。净化装置须确保机动车行驶5万公里或2年内能稳定达标,否则,由净化装置生产或经销单位免费进行维修或更换。车主在选择净化装置时,应根据车况,选择合适的净化装置,使机动车安装净化装置后达标排放。省环保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必须对净化装置安装、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机动车排气净化要求的产品予以通报,并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被通报的产品不准在我省销售和安装。

  (4)各地机动车年检站尾气检测点发放的许可证,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经填写监测结果并加盖省环保局钢印后方有效。年检站定期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检测时必须完整、清晰、准确地填写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和维修、治理后排气污染情况以及监测人员姓名。许可证只收取成本费,其标准由省物委定价。许可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5)鼓励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出租车改装使用清洁燃料,凡使用清洁燃料的机动车,经检测排气合格的,发给省环保局统一印制的许可证和绿色环保标志。福州、厦门作为我省的试点城市,要对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改装使用清洁燃料,建立加气站等制定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实施。两市的试点成果将在全省逐步推广。

  (6)严格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报废机动车辆。报废车辆一律集中销毁,不得出售、转让。

  (7)为保证我省主要城市环境空气中NOX浓度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在城市环境空气中NOX浓度超标时,各地可根据国际惯例,在指定的路段控制部分机动车上路行驶,严禁外省或外地不达标的机动车进入市区或指定路段。因空气质量原因,需对超标排气的机动车限定时间和地段行驶的,由各城市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空气中NOX浓度超标情况确定公布并提出建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道路具体情况负责实施。凡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不受限制。

  4.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1)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加强淘汰车用含铅汽油、改用无铅汽油实施前的宣传,使这项工作广为人知。1999年6月1日实施后要组织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的行为,确保我省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使用无铅汽油。

  (2)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新生产和销售机动车单位的监督检查;不达标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在我省销售和上牌照;旧车市场销售的旧机动车必须持有许可证,否则不得销售和办理过户手续;严格按照规定报废机动车辆。

  (3)各地环保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道路抽检工作,各城市、县城均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道路抽测点及复测点。被检查的机动车排气不达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副证,记扣2分,并责令到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安装净化装置,经复测点复测达标后返还行驶证副证。各地(市)应将检查、抽测及复测结果汇总并应在每季度初10天内报送省机动车综合整治办公室备案。

  (4)省环保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技术监督局对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及产品质量要定期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净化装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由省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不允许在省内经销、使用。

  (5)省、地(市)环境监测站对所在地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大气环境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测,检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效果。

  5.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研究。

  (1)对我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现状进行调查监测及发展趋势的研究;

  (2)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技术(净化装置、清洁燃料技术)的研究;

  (3)研究制订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

  (4)制订《福建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

  6.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宣传力度。

  (1)各地要印制淘汰使用含铅汽油的宣传材料,在所有加油站张贴。

  (2)各报刊、电视台、电台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目的和意义的宣传,开辟专栏,强化宣传。

  (五)组织分工。

  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办公室,办公室由省环保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技术监督局、省交通厅等单位各抽调2人共8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丛澜副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省环保局。

  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省环保局对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综合整治的监督和检查。

  2.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新生产机动车上牌照进行管理,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上牌照;负责对所属年检站排气检测仪器的管理和维护;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的上路抽查;负责报废机动车的管理。

  3.省物委负责对机动车检测费用、许可证工本费及净化装置的安装费用进行定价。

  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销售含铅汽油单位或个人的处罚,负责对销售机动车单位、旧车市场的管理,对销售超标机动车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5.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或个人,对生产、销售未达到无铅汽油标准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处罚;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和维修企业检测仪器的检定;组织对进入我省的净化装置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对二类维修企业申请承担排气污染治理和安装净化装置工作的审批工作,组织对治理和安装净化装置的维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fj/laws/372ae62f82e67022e976dea4e6fce753dcbcdf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