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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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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福建省价 、成本和费用调查、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0]208号

  【发布日期】2000-10-15

  【生效日期】2000-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0〕208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五日

        福建省价格、成本和费用调查、审核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2000年6月28日)

 一、为科学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时掌握有关企业和单位价格、成本和费用变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本省境内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审核,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开展成本、费用调查、审核,适用本办法。

 三、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行为,否则,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认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五、业务主管部门或收费单位在申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定、调整时,应对该收费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如实测算、审核,并将有关资料随文报送审批机关,必要时收费单位应提供必需的相关账本及材料。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年度审验,收费单位必须如实填报《福建省收费审验报告书》,如实反映各项收费的当年成本费用和收支情况。

 七、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成本、费用的调查审核工作;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和负责价格监测工作的机构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也可以开展价格、成本、费用的调查、审核,及时监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

 八、价格主管部门对依法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行政性、事业性单位的服务费用,每年一般应进行1至2次调查、审核,特殊情况应随机调查、审核,及时跟踪有关企业或单位的价格、成本和费用的变动情况。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可以采取到有关企业或单位调查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根据需要要求有关企业或单位定期报送相关书面资料的方式。

 九、有关企业或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送相关的价格、成本和费用资料,如实填写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成本调查表。必要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报送资料的内容和频率。

 十、申请调定价(费)的企业或单位在提出调定价(费)申请时,应附上必需的价格、成本和费用资料。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有关业务处室在办理调定价(费)最终审批事项时,必须附上经调查核实或经有资质机构认证的有关价格、成本和费用资料。

 十一、由于有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的价格、成本和费用资料失实,造成价格主管部门决策失误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核定的价(费)标准。

 十二、有关企业或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其调定价(费)的申请,并按《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十三、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成本、费用的资料调查、收集方面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数字或其它情况的,或有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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