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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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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城市编制环境规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1989]136号

  【发布日期】1989-08-07

  【生效日期】1989-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福建省城市编制环境规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8月7日闽政办〔1989〕136号)  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省环保局制定的《福建省城市编制环境规划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城市编制环境规划的暂行规定

  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环境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条例》和《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要求编制的城市环境规划的城市,包括设市的城市和县城,以及独立的经济开发区。环境规划区域范围和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二、城市环境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环境建设应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城市环境规划在保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前提下,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城建规划部门组织有关方面的技术力量,负责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四、各市、县在编制环境规划之前,须先提出环境规划编制大纲和工作方案,由同级环委会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评审后,报送省环保局审批,抄报省建委备案,县城的还要附市(地)环保局(办)的审查意见。编制规划要做到科学性、指导性、实用性和可行性。

 五、规划编制应提交以下成果材料:

  1、城市(县城)环境规划;

  2、城市(县城)环境规划研究;

  3、城市(县城)环境规划图集。

 六、城市环境规划报批程序:

  城市环境规划按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执行。编制完成的城市环境规划经技术评审论证,提交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逐级上报。省政府委托省建委统一代行审批。

 七、城市环境规划一经批准,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落实年度计划,分步实施。环保部门对规划实施负责指导,并依法实行监督。实施过程如有重大修改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八、城市环境规划根据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实行不定期滚动修订调整,其程序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九、编制环境规划的具体要求,由省环保局另文规定。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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