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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2-26
【生效日期】2005-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5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2月26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
二、删除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因故未能编制出本年度的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予以审查和批准,并报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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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fj/laws/3c9eb88b0a0ab7384882f7197a58f81c15f9bf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