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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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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9]20号

  【发布日期】1999-08-02

  【生效日期】1999-08-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1999〕20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放,现就我省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努力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率90%以上,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建立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责任。对没有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造成收不抵支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对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省财政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回。

 三、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按照《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办理。

 五、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的经费按工资开支渠道,由单位负责缴纳。

 六、由省社保局直接经办的中央属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由省里统一征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各地市。

 七、对破产、关闭、撤消的企业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已离退休人员支付10年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其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八、《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九、各地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予以处罚,并选择有关代表性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十、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不得评先进,不得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晋级增薪、出国考察。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十一、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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