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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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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长高速公路建设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31号

  【发布日期】2004-04-27

  【生效日期】2004-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长高速公路建设局部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04]13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调整龙长高速公路沿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请示》(龙政综〔2004〕8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238号)的有关精神,现就龙长高速公路建设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事宜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长高速公路建设调整新罗区、上杭县、连城县、长汀县四个县所辖12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调整面积15501.67亩,其中耕地面积5318.65亩,在原规划预留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的耕地面积2785.14亩,新增占用耕地指标2533.51亩。

 

  二、在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面积稳定、质量相当的前提下,同意龙长高速公路建设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3770亩,同意在区域内补划基本农田3770亩。

 

  三、龙岩市要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的有关规定,责成所辖县(市、区)对调整及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公告,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资料的修改和归档报备工作。

  附件:龙长高速公路沿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面积汇总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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