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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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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1]综156号

  【发布日期】1991-08-03

  【生效日期】1991-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招聘外派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办法

(1991年8月3日厦府〔1991〕综156号)

 一、为适应我市对外劳务合作发展的需要,协调招聘单位与应聘人员所在单位的关系,解除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业人员)应聘外派后的后顾之忧,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聘用单位招聘外派专业人员原则上可按照我局和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厦人〔1986〕085号、厦劳〔1986〕273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人员的暂行规定”及厦府〔1987〕综558号文“关于转发《厦门市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和智力交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三、招聘专业人员的范围和条件

  招聘范围:

  1、本市常住户口的在职专业人员(以不严重影响专业人员所在单位的生产、业务工作为原则);

  2、外地专业人员符合引进和调进厦门条件的;

  3、分配我市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党,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

  2、在生产、工作中表现好,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

  3、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外派项目需要的;

  4、身体健康,年龄40岁以下。

  在招聘中,还应根据各种项目的需要,提出具体的条件和要求。

 四、招聘的手续。外派单位需要招聘专业人员,应向市人事局申报有关招聘人员的条件、专业、名额及招聘的办法等,经审核同意后,实行公开招聘。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五、应聘人员可采用停薪留职、辞职、调动的办法应聘。采用何种办法,聘用单位应与被聘用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共同商定。

 六、辞职按厦府〔1987〕综558号文转发的“关于厦门市科技人员合理流动和智力交流的暂行规定”中的第二章第六条指出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市人事局批准辞职的,辞职前和应聘后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人事关系寄挂市人才交流中心,并由聘用单位向其缴纳每月120元的劳务费,外派期满后就业以自谋职业为主,人才交流中心协助推荐;未经上述单位批准辞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七、考虑到外派人员具有时间短、轮换频繁的特点,为解除专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应采取停薪留职为主的办法。只要不严重影响单位的生产、业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所在单位都应大力支持,给予办理。

 八、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2-3年。聘用一期满后,确因工作任务需要,经三方(聘用单位、专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可以续聘。

 九、停薪留职期间,聘用单位应给专业人员的所在单位必要的经济补偿,每月按120元-200元付给。停薪留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工资基金不予减退。专业人员停薪留职期间的疾病治疗、工伤事故等一切费用由聘用单位按境外雇佣合同规定办理。

 十、专业人员在应聘停薪留职期间有关调资、职称评定等,凡本人符合条件的,原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政策负责办理。

 十一、停薪留职专业人员停薪留职期满后,派出单位应对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鉴定转交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并出具介绍信给专业人员到原所在单位报到,所在单位应给停薪留职人员安排好工作。

 十二、对期限较长,专业性强的对外劳务项目,聘用单位也可与业务对口、专业人员较集中的单位合作,由专业人员所在的单位轮流派出,其经济利益和人员待遇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商定。

 十三、聘用单位招聘的分配我市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应本着培训专业骨干、长期使用的原则,实行合同制的管理办法。他们的人事关系可以挂靠在厦门经济特区人才交流中心,有关具体事项由聘用单位与市人才交流中心商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十四、专业需要,本地又无法解决的,也可以向外地聘用专业人员,但不办调动手续,不转户粮关系。

 十五、招聘外派人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应严格按规定办事,坚持“两公开一监督”的原则,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

 十六、本暂行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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