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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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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00号

  【发布日期】2004-05-24

  【生效日期】2004-05-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4]10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抓好飞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民航事故在我省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4〕37号通知精神,认真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我省无线电管理和机场净空管理工作,坚决消除影响航空专用频率安全使用和飞机安全起降的各种因素和隐患。民航福建安监办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省内各航空公司、机场和民航空管部门强化内部防范措施,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制定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督促各航空公司和航空保障部门加强对航空器和相关设备的检(维)修,严格遵守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民航飞行安全。

  

  三、广泛宣传,全面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机场单位要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遵纪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民航福建安监办要会同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民航飞行安全大检查,并加强对各地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各设区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将检查情况报送福建民航安监办,由福建民航安监办汇总后报民航总局,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民航无线电陆空通信频率多次受到不明电台的非法干扰,特别是今年3月12日至4月12日接连发生8起,干扰事件明显增多,严重危及民航飞行安全。此外,一些单位、个人在机场附近施放气球、风筝、燃烧秸秆等,对飞机安全起降也构成严重威胁。为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民航飞行安全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民航飞行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管理重点,突出抓好民航飞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重特大民航事故。特别是在民航管理体制改革、机场下放地方管理后,各地人民政府要负起责任,从严管理,把安全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民航主管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共同营造良好的民航飞行环境。

  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民航安全管理需要,抓紧制订完善民航飞行安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建设,消除电磁辐射对民用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各级民航、无线电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公安、气象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法;对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事件,要及时调查,依法予以整治和打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无线电管理,保护航空专用频率的使用安全。各级无线电管理、工商质检、海关等部门,要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在研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各环节实行严格审批和监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对航空专用频率的干扰。各相关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系统内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无线电工作有关人员的教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使用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经常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加强无线电监测手段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及时排查对航空专用频率的干扰。

  四、加强机场净空管理,确保飞机起降安全。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反规定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设施,防止新增障碍物。要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在机场周围设立明显的净空标志,严禁在机场附近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严禁放飞影响民航安全的鸟类动物、气球、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不得燃放升空高度超标的烟花、焰火等。

  五、强化内部防范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民航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落实责任。要进一步细化各项防范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并加强对飞行员、管制员等相关人员的教育,规范飞行及管制人员通话用语,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航空公司和航空保障部门要加强飞机和相关设施设备的检(维)修,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技术和心理教育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开展民航安全大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机场单位要结合实际,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公众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地区要立即组织开展民航飞行安全大检查,排查不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民航总局要会同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的民航飞行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地区要将检查情况报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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