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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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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拖拉机、翻斗车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通告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4]通001号

  【发布日期】1994-02-25

  【生效日期】199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拖拉机、翻斗车在我市道路上行驶的通告

(1994年2月25日厦府〔1994〕通001号)  为尽快改变我市交通阻滞状况,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后三轮摩托车及拖拉机在福厦漳公路上行驶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市道路的实际情况,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对我市的拖拉机、翻斗车实行限制行驶。具体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拖拉机、翻斗车进入岛内的疏港路、福厦路以及市区的所有道路行驶,违者将按省人民政府《通告》第八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岛外的同安县、集美、杏林区的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一九九四年一月廿一日《关于限制后三轮摩托车及拖拉机在福厦漳公路上行驶的通告》要求执行。

 三、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在本通告规定之外的道路上行驶,必须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一月廿一日《通告》的第五条第一至七款的规定执行。

 四、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我市的拖拉机加强管理。对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农机)》的农机管理人员,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领导下,在全市范围内对拖拉机进行检查管理。

 五、本通告由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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