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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闽政[1996]11号
【发布日期】1996-02-26
【生效日期】1996-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机关、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26日闽政〔1996〕11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其中,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以及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100%退休费(含退休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在党政机构改革期间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闽人退〔1995〕1号)文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可按本规定增加一个工资档次作为退休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增加。
三、符合国发〔1978〕104号、闽人福〔1984〕119号文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199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按上述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离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基数。
五、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不含离退休后提高待遇的),在报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六、本通知贯彻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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