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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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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62号

  【发布日期】2004-04-05

  【生效日期】2004-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闽政办[2004]62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4〕8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福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中共福建省委规定的职责;同时,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是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二)代表省政府向省属大中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监交国有资产收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研究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执行;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加强管理工作。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9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委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等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研究、提出完善授权经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产权管理处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的监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研究、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监交国有资产收益,对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五)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六)企业改革与改组处

  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改革方针政策;推进所监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流动重组及结构调整的意见和方案;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革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七)企业分配处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政治部(副厅级)

  研究、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考察提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干部的宏观管理和有关干部的任免审批手续;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的人事管理以及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党建工作处)

  负责委机关的党群和所监管企业的党员教育工作以及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省监察厅派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受省监察厅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履行职责。

  三、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9名。其中主任1名,党委书记1名,副主任3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政治部主任(副厅)1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其中正处级10名,副处级12名。

  省监察厅派驻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人员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单列,另行下达。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

  四、其他事项

  (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应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属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省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三)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系。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和省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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