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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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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2〕45号

  【发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2002-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妥善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职工继承私房不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二、职工以本人或配偶名义购建住房(含在农村申请批地建房)未缴交地价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该类住房进入市场时,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住房参照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进入市场的有关规定,享受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等优惠政策。

  三、集美区、杏林区及海沧投资区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平方米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总量由原来的100调整到300元,从1997年7月1日起计算。��

  上述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按照《厦门市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导意见》的要求,参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四、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原军队职务比照机关相应职务的标准执行。未退出的原军队住房的面积应纳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

  五、1994年2月25日之前退休的机关干部,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比照退休费中特区津贴标准所对应的职务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六、教师离退休后职称有变化的,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离退休费中特区津贴标准所对应的职称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执行。��

  七、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高、中级职称人员,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调整为:��

  1、正高级职称:135平方米;��

  2、副高级职称:110平方米;��

  3、中级职称:90平方米。��

  中级职称教师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仍按厦府〔1995〕综139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需调整的,其原购买的公有住房不重新计价,也不得退房。

  九、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需调整的,其住房货币化补贴自1999年7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已按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申请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退款或增补手续。��

  十、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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