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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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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单位利用土地与国内外投资者合作、合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2]地136号

  【发布日期】1992-07-15

  【生效日期】1992-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企业单位利用土地与

国内外投资者合作、合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2年7月15日厦府〔1992〕地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同时利用土地的收益为企业生产发展服务,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允许我市企业单位(三资企业除外)利用本单位用地(应属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与国内外投资者合作、合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作、合资建设项目市级企业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区、县级企业须经区、县政府认可。

 二、合作、合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含旧城改造规划)和环保要求,按外商投资程序和基建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合作、合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非经营性用地除外),土地使用者必须支付土地出让金。出让金额由合作、合资双方议定,经市土地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出让金分两部分,一部分由市政府按当年公布的该类用地的协议底价标准收取,超出部分归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的出让金也可用价值相等的实物抵交。

 四、企业应坚持以项目带土地开发,项目经审批后再洽谈土地出让有关事宜。企业所得的出让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若属用于重大技改或重大生产发展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政府所收取的出让金部分可适当降低。

 五、企业单位的用地由政府收回进行有偿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成交额的40%归企业所得用于发展生产。

 六、合作、合资建设项目用地的拆迁经费及拆迁工作由合作、合资双方承担。由政府收回进行有偿出让的,由原用地企业承担。

 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片开发用地,因规划建设需要征用的企业用地以及今后划拨给企业的用地均不适用本通知。

 八、鼓励生产条件落后、产品市场前景暗淡、扭亏无望和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工厂利用土地与国内外投资者合作合资建设,转产转轨,发展第三产业,但工厂应负起妥善安置富余劳力的责任,承担债权、债务。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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