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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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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测绘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法[2006]17号

  【发布日期】2006-07-04

  【生效日期】2006-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测绘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闽政法[2006]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局、福建省广播电视局、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福建省测绘局、福建省盐务局等10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10)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四日

福建省测绘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福建省测绘局

  执法依据:共18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二)行政法规6件

  (1)《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国发〔1980〕183号)第八条:编印全国性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应当将试印样图送国家测绘总局审批;编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区(盟)、自治州、市、县的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应当将试印样图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处)审批。

  (2)《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92号)第十二条:国家测绘局和各省、市、自治区测绘局(处)是全国和地方测绘业务、测绘资料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中涉及测绘业务和对外提供测绘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2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3项规定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的实施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省测绘局是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

  (四)部门规章6件

  (1)《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国测发〔1988〕82号)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和地方的测绘科技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2)《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国测发〔1990〕037号)第二条:测绘产品质量实行分级监督抽检制度。…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

  (3)《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测体字〔1996〕1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4)《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第3号)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5)《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5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和提供的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含省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

  (6)《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建设部令第8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五)省政府规章4件

  (1)《福建省测绘成果实施管理办法》(闽政〔1989〕44号)第三条: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的测绘成果管理法规;负责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或指定的测绘行政主管机构(或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测绘成果管理法规的贯彻实施;接受省测绘局的业务指导。省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及国家驻省有关单位指定的测绘成果归口管理单位,主管本部门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管理法规和贯彻实施;负责本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2)《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闽政〔1992〕14号)第二条:省测绘局编制的全省测绘规划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计划,应纳入省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各专业测绘主管部门的次年测绘计划,应于十一月份报省测绘局备案,编报年度计划有困难的应适时报送项目计划,年终统计应于次年二月份报省测绘局备案。

  (3)《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号)第三条: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保护体制。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等补充网和三等测量标志的管理保护工作。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四等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专业部门设置的国家等级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凡未纳入国家基本成果的,由专业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工作。

  (4)《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5号)第三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地图编制工作。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工作。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图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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