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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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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104号

  【发布日期】2004-05-25

  【生效日期】2004-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4]10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生态安全、林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林区社会安定稳定的全局充分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和艰巨性。要迅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精神,层层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工责任制和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

  二、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既要立足当前解决实际问题,又要着眼长远,努力提高森林防火综合防控能力。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项基础工作,全面规划启动全省生物防护林带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启动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工程,力争两年内在全省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进一步提高森林火灾的扑救能力,做到装备精良、组织到位、安全高效。要强化各项工作督查,继续抓好重点县(市、区)综合治理。

  三、创新机制,增加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和落实森林防火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要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支持林火阻隔、扑火装备、消防队伍建设。同时,要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充分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营林、爱林、护林的积极性,多渠道解决森林防火的投入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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