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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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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 快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0]文156号

  【发布日期】2000-04-07

  【生效日期】2000-04-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0〕文156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发展,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加速发展高新科技及其产业化进程,特提出如下加快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入园条件

  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或在国内取得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国家公派、自费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研修工作的;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或其他有真才实学的,为我省所需的留学人员,经省人事厅身份认定后,经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批准,可进入创业园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会计事务和法律事务的经济实体。

 二、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闽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有关政策

  (一)凡获得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境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省人事厅身份认定并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创业园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本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可凭护照申请注册企业。

  (二)留学人员可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比例或转让费由受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超过35%。

  (三)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园内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方面:

  (1)入园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鼓励入园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新产品,入园企业开发生产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可享受本省开发与生产新产品的有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营业税方面:入园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方面:

  (1)入园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现行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属于科技开发性企业的,享受现行有关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入园企业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入园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入园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个人所得税方面:

  (1)已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实行加计扣除费用的办法。

  (2)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内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其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的,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5.进出口税收方面:入园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而进口所需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留学人员的科研项目可通过创业园直接申报立项,省科学技术厅要专门划出经费,用于扶持留学人员的科研项目。

  (五)放宽留学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出国商务、技术考察的申请条件,对企业聘用的境外人员可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多次往返签证(签注)。

  (六)各有关部门应将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纳入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快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和发展。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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