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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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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354号

  【发布日期】2003-12-04

  【生效日期】2003-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3]35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请示》(厦府〔2003〕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2―2010)》(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厦门市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遵循“重在保护、适度开发”的原则,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发展环保型矿业,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四、要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你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依据,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及其审批、招标拍卖、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五、依据《规划》,厦门市要抓紧做好重点市辖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确保《规划》目标层层落实,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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