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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34号
【发布日期】2004-02-09
【生效日期】2004-0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永安丰海水电站库区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34号)
永安市人民政府:
《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安丰海水电站库区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请示》(永政地〔2003〕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永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3.3141公顷(其中耕地6.19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永安市安砂镇水南村水田0.956公顷、旱地0.91公顷、林地0.1933公顷、未利用土地0.7667公顷,水碓村旱地0.0667公顷,热水村水田1.818公顷、旱地0.9973公顷、林地0.9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33公顷、未利用土地2.08公顷,江坊村水田0.2788公顷、旱地0.6387公顷,曹田村水田0.2293公顷、未利用土地0.2667公顷,苔茹村水田0.1713公顷、旱地0.128公顷、林地1.4667公顷、未利用土地6.2公顷,青村林地0.2467公顷、未利用土地0.5333公顷,曹远镇丰海村林地4.2533公顷、未利用土地10.16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33.3741公顷;拨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1.7787公顷、其他土地(水域)176.4972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211.65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永安丰海发电有限公司,作为丰海水电站库区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永安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准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的各项费用应依法予以补偿,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13.3141公顷,计入三明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永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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