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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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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 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9]241号

  【发布日期】1999-12-20

  【生效日期】1999-1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

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241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坚决制止非法生产卷烟行为的意见》(国办发〔1999〕89号)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经省政府研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领导,做到第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配合抓。打假烟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二)完善责任制。要继续完善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违法犯罪行为工作责任制。制假重点地区的市、县、乡、村要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对参与制售假烟、包庇、纵容制售假或为之说情的党员干部,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理。

  (三)深入发动群众。要进一步发动群众提供举报制假线索,积极参与打假斗争,尤其要发动群众举报制售假烟的干部和与制假售假行为有关的腐败干部。对提供打假信息的群众要予以保护和奖励。

  (四)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地市公、检、法机关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公、检、法部门的指导,对涉假案要看准狠抓、从重从快惩处罪犯,要切实做到既抓到烟机又抓到制假、售假人。

  2.各级打假办要认真履行打假烟工作的牵头、协调作用,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起到打假烟的主体作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起到管理市场的作用。在市场检查中,凡发现经营假冒烟、走私烟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铁路、公路等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无证贩返烟草机械、成品烟或原辅材料的,要及时通报当地烟草部门查处。对违法违规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

  4.海关要严把关口,防止假烟伪报品出口造成不良影响。

 二、设立临时检查站。在开展专项治理假冒卷烟活动期间,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国办发〔1999〕8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设立临时检查站,堵截无证运输的制烟机械、原辅材料及成品烟的进出,切断假冒商标卷烟的流通渠道。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卷烟打假工作,大造打假声势,及时报道,反映卷烟打假的新动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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