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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8]4号
【发布日期】1998-01-20
【生效日期】1998-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199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8年1月20日闽政办〔1998〕4号)龙岩、三明、南平、漳州、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1998年及今后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促进烟叶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认清我省压库烟叶80多万担的严峻形势,做好压缩面积,控制总量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农民改种其它作物的指导,稳定农村经济发展。
二、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计划进行烟叶种植和收购,层层分解,不得突破。今年,全省安排烟叶收购总量120万担,具体分解如下:龙岩收购烟叶43万担;三明收购烟叶60万担;南平收购烟叶15.5万担;漳州收购烟叶1万担;福州收购烟叶0.5万担。
三、各地以县(市)烟草公司为单位,全面与烟农签订烟叶种植和收购合同。对于超计划的合同外烟叶,烟草公司不予收购、不予扶持,有关银行不提供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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