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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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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发布日期】1997-01-10

  【生效日期】1997-0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已经1997年1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贺国强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企业的内部治安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保卫(保安,下同)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依法指导和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对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二)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指导建立安全保卫组织,组织治安保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检查企业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二)健全内部防范机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高防范能力;

  (三)加强内部消防管理,认真执行消防管理法规;

  (四)负责对企业员工的管理教育,加强内部外来人口管理;

  (五)组织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境外的,应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全权负责,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治安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文明执勤,依法办事,履行以下安全保卫职责:

  (一)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和值班巡逻制度;

  (二)发现盗窃、抢劫、流氓斗殴及扰乱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或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保安组织的,聘用的保安人员应报请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保安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保安执勤证》上岗。

  外商投资企业中止或解除聘用保安人员的,应及时向原报备机关报告,并收回《保安执勤证》,交公安机关。

 第九条 保安人员在执勤时应着公安机关规定的统一服装,配带标志。

 第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发现安全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雇佣无《保安执勤证》者为企业保安人员的;

  (三)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

 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其《保安执勤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渎职失职的,由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企业及其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应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外商投资企业对公安机关应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在本省的港、澳、台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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