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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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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 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6]文150号

  【发布日期】1996-06-20

  【生效日期】1996-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的通知

(闽政[1996]文150号)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我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福建省境内直接或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第14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19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二、福建省国民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的重大问题,确定我省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国际联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三、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的通信网络资源。全省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信息网,应在省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下联合建设。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时,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对外宣传福建省情的窗口,必须由省领导小组审定。

 四、新建互联网络,须报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拟新建接入网络的单位,须报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报经国家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批;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六、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接入单位必须将国际联网终端用户名单报省领导小组备案。

 七、我省境内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及其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省直单位由省公安厅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受理);在联网方式变更或终止联网时,也必须通知原备案单位。全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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