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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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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治理大米、调味品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1]137号

  【发布日期】2001-08-03

  【生效日期】2001-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治理大米、

调味品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1〕1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关于研究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116号)精神,增列大米和调味品为今年治理“餐桌污染”工作主要治理品种。经研究,现将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制订的《福建省治理大米、调味品污染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福建省治理大米、调味品污染工作方案

 一、治理大米污染工作

  由省卫生厅牵头,省经贸委、农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

  今年治理目标:城市上市大米的污染主要指标控制在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基本遏制在大米加工、流通环节使用矿物油和添加色素的行为。

  主要措施:

  (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大米卫生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省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

  (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工业污染物向农田排放的监控。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对稻谷种植过程中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的技术指导,加快无公害、绿色食品水稻生产基地建设,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经营农药、化肥行为。

  (四)由省卫生厅负责对大米加工、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在大米中使用矿物油和添加色素的违法行为。

  (五)由省工商局负责,卫生厅、粮食局等部门配合查处粮食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经营大米中的违法行为。

  (六)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各类粮库的管理,改善稻谷或大米储存条件,防治稻谷、大米发生霉变。

  (七)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本系统大米加工、经营企业的管理,制止大米加工、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八)由省经贸委、粮食局负责在全省城市建立和推行大米供应放心柜台(店)。

  (九)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对各自辖区进口大米的口岸卫生检验检疫和监督检查。

 二、治理调味品污染工作

  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经贸委、卫生厅、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供销社参加。

  今年治理目标:城市酱油、食醋、鱼露主要卫生指标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有明显提高。

  主要措施:

  (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加强全省酱油、食醋、鱼露市场的质量监督和抽查工作,并确定全省调味品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

  (二)由省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经贸委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重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调味品专项打假工作。

  (三)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调味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严格发放卫生许可证,清理整顿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商贩,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强调味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商贩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调味品的违法行为。

  (五)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调味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酱油中过量使用添加剂和用工业冰醋酸调制食醋的违法行为。

  (六)由省经贸委负责加强对调味品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配合参与行业生产标准的贯彻和产品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调味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七)由省经贸委负责加强对大中型调味品经营超市、商场的行业指导管理,严把调味品进货关。省供销社负责加强对系统内批零企业经营调味品质量的管理。

  (八)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各自辖区进口调味品的口岸卫生检验和监督检查。

 三、大米、调味品专项治理列入各市人民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内容,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本市辖区各部门开展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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