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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厦府[1992]通002号
【发布日期】1992-08-12
【生效日期】1992-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的通告 (第二号)
(1992年8月12日厦府〔1992〕通002号)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改善交通秩序,创造安全、顺畅、有序、繁荣的交通环境,特制定本通告:
一、加强轮渡广场及鹭江道、厦禾路、中山路、思明南、北路等主干道的交通秩序管理,严禁中巴等营运车辆鸣喇叭招客;禁止岛外营运客车进入旧市区营运(旧市区以火车站、斗西岗、厦禾岗一线为界);市交警支队应对岛内营运车辆实行交通调控,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交通拥挤路段的车流量。
二、从事同安、曾营以远(含同安、曾营)客运的车辆(市公交公司车辆除外)始发和终点停靠一律定在湖滨东路外来客运服务中心。
三、轮渡广场只准停放公交公司2、3、13路车以及公交公司、厦门小巴士公司行驶集美以内的短途客运车辆,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在此停靠。鹭江道临海滨公园一线定为的士停靠点。轮渡广场和鹭江道的士停靠点的交通秩序由轮渡公司负责,市交警支队派员协助。
四、原在鹭江道停放的汽车一律进入海后路临时停车场,由交警支队负责统一管理。
五、公交公司从火车站往返厦大、轮渡的1、3路车,自十月一日起,经中山站岗亭时改为直行,禁止左右转弯,其行车路线和停靠站应据此作出调整,并公告周知。
六、自行车停放的管理,按厦府〔1992〕通001号通告执行并恢复收取停车保管费。
本通告除第五点外,其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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