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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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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京福国道邵武沙塘隘至三明际口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96号

  【发布日期】2004-05-21

  【生效日期】2004-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京福国道

邵武沙塘隘至三明际口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04]196号)

三明、南平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京福国道邵武沙塘隘至三明际口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4〕117号),京福国道邵武沙塘隘至三明际口公路工程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三明市、南平市境内农村集体农用地948.5324公顷(其中耕地386.35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7.8028公顷、未利用地46.8165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52.7567公顷(其中耕地16.45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7.9587公顷、未利用地30.2886公顷。

  以上共计申请审批建设用地1114.1557公顷,其中属于邵武沙塘隘至三明际口三明段公路主线建设用地859.7029公顷范围内的弃土场用地71.7286公顷和代征地7.6419公顷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服务区和停车区用地10.3419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以有偿方式提供,其余769.9905公顷划拨给三明京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邵武沙塘隘至三明际口三明段公路主线建设用地;163.5914公顷划拨给南平京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邵武沙塘隘至三明际口南平段公路主线建设用地;67.0781公顷划拨给福建省泰宁县金湖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泰宁连接线建设用地;23.7833公顷提供给南平京福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邵武连接线建设用地。

  二、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当地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四、三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要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835.6186公顷计入三明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165.6705公顷计入南平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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