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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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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安排使用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6]文112号

  【发布日期】1996-05-03

  【生效日期】1996-05-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安排使用的通知

(1996年5月3日闽政〔1996〕文112号)  龙岩、宁德地区行政公署,福州、漳州、三明、南平市人民政府,省电力局、省库区办:

  为加强水库维护工作和解决国家电网内库区遗留问题,促进水电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特将原规定从省电力局所属水电厂发电成本中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从一九九六年一月起继续按比例划拨库区所在地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电站按规定提取库区维护基金,由省电力局严格按规定核定各水电厂提取,列为专款。该专款的使用,应按闽政〔1985〕综82号文件所附《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列支,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由省电力局与有关县(市)签定协议,并会同当地财政、银行等部门监督检查。

 二、除水口水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外,各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按县留成。有关县(市)留成的比例,凡电站在同一地、市范围内的,由地、市按照库区维护基金的使用范围及各县(市)所承担的任务进行确定,报省电力局划拨;古田溪库区分成比例为古田县八成,闽清县二成;华安水电厂和船场溪水电厂的库区维护基金全部分配给所在县华安县、南靖县安排。

 三、各有关县(市)政府每年应将库区维护基金使用情况包括财务收支情况于次年一月底前专题向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电力局并按季抄送各有关水电厂。

 四、省电力局按规定随电费征收的每千瓦时四厘钱的水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含每千瓦时一厘钱的水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省政府专题会议〔1996〕28号纪要执行。

 五、省电力局按规定随电费征收的1996年每千瓦时四厘钱的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含每千瓦时一厘钱的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基金),按省政府专题会议〔1995〕102号纪要的规定,用于解决沙溪口水电站工程竣工决算超概部分资金。从1997年起,该库区维护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按闽政〔1995〕综14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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