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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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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3]综257号

  【发布日期】1993-10-22

  【生效日期】1993-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1993年10月22日厦府〔1993〕综257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改革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依据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每年由市民政局负责公布。1993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为民政对象户月人均150元(已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130元。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补助范围:

  户月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我市城市居民。老人独立户口的,计算实际经济收入时应包含在子女户口中。

  持蓝印户口和暂住户口的城市居民不属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

  1、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民政对象,指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户。

  2、家中有在职人员的非民政对象。

 第四条 申请补助办法及审批手续

  (一)凡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由户主向所在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对其填写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由家庭中的在职人员向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对其家庭其他成员的实际经济收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核实审批补助;单位无法补助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其主管部门补助;主管部门无法补助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将申请表转送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对象领取补助满半年,需要继续补助的,应重新申请。非民政对象领取补助,应每月申请。

 第五条 发放补助款的办法

  (一)符合补助范围和对象的,补助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二)应由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补助的,补助款由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直接发放。

  (三)凡由区民政局审批的,补助款按月由街道办事处发放。每季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一次。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补助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补助。如果隐瞒不报,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并退出多发的补助款,情节严重的以挪用救济款论处。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民政对象的补助款按现行的资金渠道由各级财政负担。

  (二)非民政对象,单位或主管部门有能力补助的,直接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列支。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无法补助的,按单位的隶属性质(市或县区属),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不得隐瞒或虚报,不得冒领补助款。

  (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补助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补助款发放到真正生活困难的对象手中,切实解决这些对象的生活困难。

  (三)发放补助款要坚持公开补助资金,公开补助对象,并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补助款。

 第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各镇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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