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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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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390号

  【发布日期】2003-12-24

  【生效日期】2003-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3年度第十一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39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二○○三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土地的请示》(龙政综〔2003〕5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龙岩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5.6408公顷(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新罗区曹溪镇西洋村水田0.7238公顷、菜地0.723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523公顷,水塘村菜地1.978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22公顷;东肖镇洋潭村水田0.8522公顷、菜地0.8523公顷;南城街道办事处黉门前居委会菜地0.32公顷、旱地0.1588公顷,新陂居委会菜地9.7149公顷、旱地0.30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69公顷,溪南居委会菜地9.2568公顷;西陂镇排头村菜地0.7575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26.0343公顷,拨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48公顷、其他土地0.1642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26.2465公顷,作为龙岩市2003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龙岩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龙岩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25.6408公顷,计入龙岩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龙岩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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